 (資料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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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先生與楊女士建立戀愛關系半年內,因女友與人合伙做生意需要用錢,張先生先后通過銀行賬戶、微信及支付寶向楊女士轉款30余萬元,后二人分手,張先生索要剩余欠款未果,遂將楊女士訴至法院,要求對方償還尚欠借款20多萬元并支付利息。12月23日,通州法院發(fā)布消息稱,法院已審結此案,判決楊女士償還張先生借款本金23萬余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。
在起訴書中,原告表示,他和楊女士通過網(wǎng)絡認識,后確立戀愛關系,半年后即分手。二人相識期間,楊女士以公司做業(yè)務需要資金周轉為由,多次向張先生借款,中間也陸續(xù)償還了部分款項。二人曾經(jīng)對賬,確認剩余欠款金額為24萬元。張先生多次聯(lián)系楊女士要求償還剩余款項,楊女士均置之不理,張先生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24萬元并支付利息。
楊女士在庭審中承認二人曾經(jīng)是戀人關系,因公司投資需要,張先生為楊女士周轉資金,所以二人確實存在大量資金往來。但對錢款的性質,她表示,這些錢不全是借款,其中還包括了二人的房租、張先生贈予楊女士的錢和二人共同進行投資的款項。
法院經(jīng)審查案件事實認為,楊女士依據(jù)轉賬憑證、對賬單及微信聊天提起民間借貸糾紛,雙方達成借貸合意,且楊女士認可實際收到涉案款項,二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并生效。雖然楊女士表示涉案款項并非都是借款,但并未提交證據(jù)證明,最終法院根據(jù)二人提交的證據(jù)核算后依法判決楊女士償還張先生借款本金23萬多元及利息。判決作出后,二人均未上訴,現(xiàn)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法官提示,情侶戀愛期間,如果存在經(jīng)濟往來,法律關系會較為復雜。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需要借貸雙方存在借款合意。在戀愛期間,雙方基于信任往往不會簽署書面借款憑證,但僅有轉賬記錄并無法直接替代借據(jù)、收據(jù)、欠條等債權憑證,來證明雙方之間的往來款就是借款。一旦進入訴訟,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。
[責任編輯:劉蕊]關鍵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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