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1日起,深圳實施電動自行車管理新規(guī)——《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(guī)定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規(guī)定》)?!兑?guī)定》不僅對市民的騎行權利予以保障,還明確了相應違法行為的罰則,如對電動自行車違規(guī)停放進行處罰,對于偽造、變造備案號牌的惡劣違法行為重罰5000元等。
《規(guī)定》明確,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,故意污損、遮擋號牌的,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,處500元罰款;偽造、變造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,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《深圳經濟特區(qū)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》的規(guī)定扣留車輛,處5000元罰款。如此高的違法成本,甚至超出了不少電動自行車的車價,將為這些違法行為踩下“剎車”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規(guī)定》實施后,交警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管理模式,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,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,實行累積記分制度。累積記分達到相應分值,駕駛人應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教育。
電動自行車不能隨意騎,更不能隨便停?!兑?guī)定》要求, 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,擺放整齊,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。下列地點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:機動車道;安全出口、消防通道、疏散通道內;地下車庫、住房和辦公室內;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關地點。違反規(guī)定停放電動自行車,妨礙其他車輛、行人通行的,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改正,可以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。(首席記者 解樹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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